一、依據
(一)環境教育法。
(二)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環境教育大使服務隊設置計畫。
二、目的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教育推廣機制,並結合熱忱人士、協助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及環境維護等經營管理事項,特成立「花蓮縣環境教育大使服務隊」(以下簡稱環教大使),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以提升本縣環境教育服務品質及民眾環境教育素養。
三、辦理單位
主辦: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協辦:環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四、參加資格
凡具有服務熱誠,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志願協助本機關辦理環境教育宣傳、推廣、授課與教學設計等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設籍於本縣者或於本縣工作達三年以上。
- 在本縣從事教育工作或就讀大專環保相關科系滿二年以上。
- 在本縣從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工作或參與社區發展事務滿三年以上。
-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或取得「環境教育人員32小時」完訓證明者。
五、報名方式
即日起至106年8月15(星期二)中午12時截止,填妥報名表後,免備文以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綜合計畫科,地址:花蓮市民權路123號,報名表電子檔請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www.hlepb.gov.tw)下載或本網站下載專區→環教大使→花蓮縣環教大使服務隊招募→106年花蓮縣環境教育大使服務隊甄選須知下載;本案聯絡人:廖小姐03-8220560,E-mail:2017hualien@gmail.com。
六、甄選作業
(一)本局將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團,於106年8月24日(星期四)辦理甄試,並於106年8月30日前通知甄選結果。
(二)每人須進行8分鐘以內的示範教學,內容包含自我介紹及教學展演(展演內容不限,請自備簡報檔)。
七、評分標準
總分100分,每位委員依甄試者展演評分,並勾選入圍資格,三分之二委員同意入圍即獲選為環教大使。
(一)基本條件20分:依參加資格四項條件,每一項給5分。
(二)示範教學50分:主題掌握、口條清晰、展演流暢、時間控制。
(三)教學工具10分:簡報、教具等輔助展演工具。
(四)其 他20分:委員意見答覆、創意元素等。
八、服務須知
獲選為環教大使後,本局將定期與不定期安排相關培訓課程,待通過教案展演考核後,隨即接受本局分派,應用相關權利義務規範如下:
(一) 服務項目
- 至學校、社區、企業團體等單位進行環境教育教學與宣導工作。
- 於本局指定地點接待參訪單位,提供環境教育教學、導覽解說及其他活動協助辦理。
- 環境教育教案設計。
- 本局指定之活動服務支援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協助。
(二)培訓及會議
- 每月第二個星期六為環教大使的培訓課程,務必全程參加。
- 本局臨時公告之業務宣導說明會,可自行決定參加與否。
- 每年定期召開2次(1月份及8月份)環教大使聯繫會議。
- 臨時會議由環教大使自發性辦理,或由本局視業務需求召開。
(三)服務守則
- 擔任環教大使須通過本局辦理之教學展演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對外進行教學任務。
- 擔任環教大使全年應服勤滿30小時,未達規定者,本局得要求其退隊。
- 環教大使服勤時應穿著本隊制服及配戴識別證,服務時應保持儀容端正,以利民眾辨識並塑造整體形象。
- 環教大使執行本局分派任務者,酌予補助誤餐及交通費用。
- 環教大使得享有執行勤務意外保險的保障。
- 服務時應遵守指派工作之規定,按時簽到及簽退,如因故未能前來,應事先告知。
- 服務期間應嚴守隊員立場,並秉持主動、誠懇、親切、尊重及守信的態度,對於未知事項,不得批評及承諾。
- 環教大使不得涉及公權力行使及機關之內部管理。
- 倘有違反本須知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時,經查核屬實後,撤銷其大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