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最新消息
2017.07.17
106年花蓮縣環境教育大使服務隊甄選須知

一、依據

(一)環境教育法。

(二)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環境教育大使服務隊設置計畫。

二、目的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教育推廣機制,並結合熱忱人士、協助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及環境維護等經營管理事項,特成立「花蓮縣環境教育大使服務隊」(以下簡稱環教大使),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以提升本縣環境教育服務品質及民眾環境教育素養。

三、辦理單位

    主辦: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協辦:環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四、參加資格

凡具有服務熱誠,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志願協助本機關辦理環境教育宣傳、推廣、授課與教學設計等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設籍於本縣者或於本縣工作達三年以上。
  • 在本縣從事教育工作或就讀大專環保相關科系滿二年以上。
  • 在本縣從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工作或參與社區發展事務滿三年以上。
  •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或取得「環境教育人員32小時」完訓證明者。

五、報名方式

即日起至106年8月15(星期二)中午12時截止,填妥報名表後,免備文以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綜合計畫科,地址:花蓮市民權路123號,報名表電子檔請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www.hlepb.gov.tw)下載本網站下載專區→環教大使→花蓮縣環教大使服務隊招募→106年花蓮縣環境教育大使服務隊甄選須知下載;本案聯絡人:廖小姐03-8220560,E-mail:2017hualien@gmail.com

 

六、甄選作業

(一)本局將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團,於106年8月24日(星期四)辦理甄試,並於106年8月30日前通知甄選結果。

(二)每人須進行8分鐘以內的示範教學,內容包含自我介紹及教學展演(展演內容不限,請自備簡報檔)。

七、評分標準

    總分100分,每位委員依甄試者展演評分,並勾選入圍資格,三分之二委員同意入圍即獲選為環教大使。

(一)基本條件20分:依參加資格四項條件,每一項給5分。

(二)示範教學50分:主題掌握、口條清晰、展演流暢、時間控制。

(三)教學工具10分:簡報、教具等輔助展演工具。

(四)其    他20分:委員意見答覆、創意元素等。

八、服務須知

獲選為環教大使後,本局將定期與不定期安排相關培訓課程,待通過教案展演考核後,隨即接受本局分派,應用相關權利義務規範如下:

      (一) 服務項目

  1. 至學校、社區、企業團體等單位進行環境教育教學與宣導工作。
  2. 於本局指定地點接待參訪單位,提供環境教育教學、導覽解說及其他活動協助辦理。
  3. 環境教育教案設計。
  4. 本局指定之活動服務支援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協助。

(二)培訓及會議

  1. 每月第二個星期六為環教大使的培訓課程,務必全程參加。
  2. 本局臨時公告之業務宣導說明會,可自行決定參加與否。
  3. 每年定期召開2次(1月份及8月份)環教大使聯繫會議。
  4. 臨時會議由環教大使自發性辦理,或由本局視業務需求召開。

(三)服務守則

  1. 擔任環教大使須通過本局辦理之教學展演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對外進行教學任務。
  2. 擔任環教大使全年應服勤滿30小時,未達規定者,本局得要求其退隊。
  3. 環教大使服勤時應穿著本隊制服及配戴識別證,服務時應保持儀容端正,以利民眾辨識並塑造整體形象。
  4. 環教大使執行本局分派任務者,酌予補助誤餐及交通費用。
  5. 環教大使得享有執行勤務意外保險的保障。
  6. 服務時應遵守指派工作之規定,按時簽到及簽退,如因故未能前來,應事先告知。
  7. 服務期間應嚴守隊員立場,並秉持主動、誠懇、親切、尊重及守信的態度,對於未知事項,不得批評及承諾。
  8. 環教大使不得涉及公權力行使及機關之內部管理。
  9. 倘有違反本須知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時,經查核屬實後,撤銷其大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