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最新消息
2017.10.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上半年「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公開徵求案計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上半年「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公開徵求案計畫

一、補(捐)助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學校,積極參與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及計畫,廣布環保知能,藉以提升國民環保行動力,爰公開徵求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環境教育。

二、補(捐)助對象及徵求主題

    為配合本署推行環境教育,凡從事公益並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及學校,得提出下列主題計畫:

(一)107年上半年環境節日及其他環境教育相關活動計畫(簡稱107年上半年環境教育活動及計畫):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

(二)107年環境教育圓夢計畫:民間團體。

(三)107年大專青年環保先鋒隊計畫:大專院校。

三、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星期五)止。

四、執行期程

(一)107年上半年環境教育活動及計畫:自核定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二)107年環境教育圓夢計畫:自核定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

(三)107年大專青年環保先鋒隊計畫:自核定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

五、補(捐)助計畫內容:須依各計畫之規定(如附件二~附件四)。

六、補(捐)助金額

(一)3項主題計畫徵求案件數及金額詳如主題計畫徵求案件數及金額表。

      3項主題計畫徵求案件數及金額表

項次

主題計畫類別

案件數

每案補(捐)助金額

總金額

1

107年上半年環境教育活動及計畫

16

最高45萬元

720萬元

2

107年環境教育圓夢計畫

4

最高70萬元

280萬元

3

107年大專青年環保先鋒隊計畫

4

最高45萬元

180萬元

(二)3項主題計畫,預計合計徵求24案,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80萬元。

(三)民間團體及學校僅能就3項主題計畫中提出1案申請,不可重複申請

(四)申請之計畫評審結果如未達錄取標準,該項名額得為減少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請先至本署「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

補(捐)助民間團體、機關、學校經費管理系統(https://bafweb.epa.gov.tw/tcixw/)(以下簡稱BAF系統) 鍵入申請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帳號及密碼,認證通過後再登入BAF系統鍵入擬申請計畫之基本資料及金額

(二)前揭資料鍵入完成後,於本系統首頁點選申請主題計畫,連結至本署「環境教育資訊系統」首頁(http://eeis.epa.gov.tw)登入,點選「環境教育補助計畫及成果申請」代入BAF系統已申請之計畫名稱及金額明細後,上傳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計畫書

(三)前述資料上傳完成後,請再檢具公文及申請資料於1061215日(星期五)函送本署(以郵戳日期為準)(本署地址:100臺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未檢具公文者視為資格不符),並將附件五貼於信封上。每一申請單位,本署每年以補(捐)助1次為原則。

八、申請補(捐)助計畫應檢附資料

(一)申請補助公文。

(一)計畫申請表1份。

(二)民間團體須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計畫書1份。

九、審查及經費核定:

    本署以部分補(捐)助為原則,並得指定計畫書內補(捐)助或不補(捐)助之項目,本署將召開專家學者審查會議,對各申請補(捐)助計畫案內容、工作方法、預期效益與經費需求等項目核定補(捐)助經費,要時得請申請補(捐)助案民間團體或學校列席報告;計畫書之經費合理性,列為重要評分項目,並得視審查會議結果,簽報核定調整個案補(捐)助額度。

十、撥款及結案核銷

(一)各補(捐)助計畫須配合參加本署舉辦之補(捐)助計畫核銷原則說明會、成果發表會及填寫有關性別平等檢核表單(如附件六),並統計分析,如不配合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二)核銷結案日:結案核銷時間為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逾期者將喪失108年優先補助之資格。

(三)受補(捐)助大專院校、民間團體,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請自行至本署資訊網(http://www.epa.gov.tw/行政公開資訊/支付或接受之補助)下載辦理補(捐)助項目各項憑證核銷事宜,且檢具核銷憑證日期須以核定補助日期後為限,並提報執行成果報告(須含計畫或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參與對象及人數、摘要、內容、項目、環保宣導成效及活動照片等,格式如第24頁)一式2份送本署備查,並至本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首頁(http://eeis.epa.gov.tw),點選「環境教育補助計畫及成果申請」填妥及上傳成果。

(四)本署於核定計畫後,補(捐)助申請對象可先撥付50%補(捐)助金額,另50%補(捐)助金額於核銷結案後撥付。

 

十一、補(捐)助計畫變更規定

(一)計畫執行期間涉及內容、經費項目或計畫總經費變更時,應報請本署同意。

(二)計畫執行期間已逾二分之一者,不得申請變更。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前務必詳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請自行至本署資訊網(http://www.epa.gov.tw/行政公開資訊/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二)受補(捐)助者應確實按照核定之計畫書、活動或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5505&KeyWordHL=)規定辦理

(三)各補(捐)助計畫之執行成果,須準備簡報資料配合本署辦理107年度成果發表會,屆時將擬訂評分機制,由專家學者評選出優良案件,優良案件之提案者將於明年優先補助,惟優先補助不包括已連續3年(104年至106年)成果發表會獲得優良案件且具有優先補助資格之提案者。

(四)各補(捐)助計畫辦理之各項活動、會議、展覽不可使用免洗餐具、紙杯等一次用產品。

(五)各補(捐)助計畫請將本署列名為該活動之指導單位,另有關計畫媒體文宣及廣告,須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標示「廣告」。

(六)各補(捐)助計畫印製手冊所用紙張應取得永續森林管理、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等環保驗證,油墨應為黃豆油墨或環保標章植物性油墨,並於手冊標示相關文字。

(七)各補(捐)助計畫本計畫如涉及智慧財產事宜,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如有侵權情事,概與本署無關。

(八)各補(捐)助計畫經本署審核後即可公布刊登,另請至本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首頁(http://eeis.epa.gov.tw)進入,點選「我要發表活動」進行活動登錄。

(九)各補(捐)助計畫辦理之各項活動、會議、展覽須符合本署訂定「環保低碳活動指引」,並須於辦理前至本署「環保低碳活動平臺」(http://greenevent.epa.gov.tw/)完成環保低碳活動自評與登錄,並申請取得環保低碳活動(LOGO)於辦理活動、會議、展覽時標示。

十三、相關附件

附件ㄧ:補(捐)助計畫申請表。

附件二:107年上半年環境節日及其他環境教育相關活動計畫。

附件三:107年環境教育圓夢計畫。

附件四:107年大專青年環保先鋒隊計畫。

附件五:申請案信封黏貼資料。

附件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性別平等檢核表。

 

相關捐助申請附件請至下方網頁下載~

https://eeis.epa.gov.tw/front/Allowance/BAFManag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