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河川水質評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114年1月1日施行
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0年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規範業者選取適當模式,量化開發行為對河川之影響程度,由於技術規範訂定迄今已逾10年,實有檢討與精進必要,環境部於今日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重點透過導入涵容能力的概念,針對放流水水質超出河川容受能力10 %的開發案件,應採用嚴謹水質模式進行河川水質影響評估,大面積開發案則需採集水區類型之模式,並增列模式率定驗證判定指標及建議範圍,確保模式可信度。
技術規範自100年生效至今,約有三分之二的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件使用各式水質模式及質量平衡進行模擬評估,建立河川水質模式涵蓋大漢溪、客雅溪、烏溪、新港溪、濁水溪等河川,此外,水質模式也廣泛運用在水污染整治策略的有效性評估。透過技術規範提供合理可行的評估方法,可以科學評估結果客觀呈現開發案件對承受水體水質影響,並作為各方團體討論基礎,聚焦水質影響程度,有助於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等各面向影響中取得平衡點。
環境部強調,此次修正不僅使模式選用流程更明確,也導入涵容能力概念,預期可使三分之一的開發案採用嚴謹水質模式,合理呈現污染放流於承受水體水質變化及流布狀況,促使業者自主減少排放,進而有效預防及減輕對河川的影響。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技術規範自100年生效至今,約有三分之二的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件使用各式水質模式及質量平衡進行模擬評估,建立河川水質模式涵蓋大漢溪、客雅溪、烏溪、新港溪、濁水溪等河川,此外,水質模式也廣泛運用在水污染整治策略的有效性評估。透過技術規範提供合理可行的評估方法,可以科學評估結果客觀呈現開發案件對承受水體水質影響,並作為各方團體討論基礎,聚焦水質影響程度,有助於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等各面向影響中取得平衡點。
環境部強調,此次修正不僅使模式選用流程更明確,也導入涵容能力概念,預期可使三分之一的開發案採用嚴謹水質模式,合理呈現污染放流於承受水體水質變化及流布狀況,促使業者自主減少排放,進而有效預防及減輕對河川的影響。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