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published 新聞刊登
2020.07.21
七星潭攤販亂象 不應視而未見
資料來源: http://www.ksnews.com.tw/index.php/news/contents_page/0001395376七星潭禁止攤販問題,夾在七星潭是花蓮縣特定風景區,權責在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有責任協助解決七星潭攤販問題,應想辦法訂出讓攤繳納租地費、清潔費,取得合法營生的攤販執照,又能有符合視覺美觀的攤車設計,讓觀光客在欣賞美景之際,能嚐到在地美味或解渴的多贏政策。 過去的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已廢止,各縣市紛紛制定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花蓮縣一○一年預告制定「花蓮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但之後沒有下文,但草案精神仍值得七星潭設攤參考。
 
明定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限制
 
 草案明定攤販業者應向營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攤販營業 許可證,如申請為集中區攤販,應加入攤販自治管理委員會; 另明定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限制及有效期限。明定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之資格及設置條件。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台東縣的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明訂攤販營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損壞公物或其他設備。
 
二、不得販賣法令禁止或未經許可之物品。
 
三、攤架、攤棚、營業地點及周圍地區應保持清潔。
 
四、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規定設置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及相關法令規定應遵守之事項。
 
 攤販臨時集中區(場)應成立攤販協會,其組織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執行下列事務:
 
一、維護營業場所交通及消防安全。
 
二、管理營業場所環境衛生、空氣品質及噪音。
 
三、管理攤架、攤棚規格製作及休業時撤離營業設備。
 
四、安置攤販及協調糾紛並維持營業秩序。
 
五、配合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及相關法令規定應遵守之事項。
 
鳳林鎮自治條例 可供新城鄉公所參考
 
 其實,除了花蓮縣政府有責輔導攤販在七星潭設立,也可參考「鳳林鎮臨時攤販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 的規範與精神。
 
 該自治條例所規劃臨時攤販集中場之管理,由鎮公所、警政、衛生等相關權責單位依據行政權責,配合管理。 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規劃標準如下:
 
一、早市臨時攤販場:忠孝街兩側擺設攤位,面積六公尺×二、五公尺為一攤位。綜合市場前空地擺設攤位,面積二公尺×一、五公尺為一攤位,限本鎮籍農民自產自銷者使用。
 
二、夜市臨時攤販場:夜市攤販場以忠孝街、中華路兩側擺設攤位,面積以六公尺×二、五公尺為一攤位。 對於販的營業項目也明訂,夜市臨時攤販場擺攤營業位置,設籍本鎮攤販業者有優先選擇權,其營業項目:含百貨、五金、玩具、衣飾、禽畜魚蝦、飲食、蔬果等應劃分類別並配置營業區域,由鎮公所與受委託管理單位協議訂之。
 
建議花蓮縣政府設法許可設攤
 
 七星潭的販問題,花蓮縣政府的態度是取締、告發,但這種「你追我跑、你不趕我來」的方法,並非良策,更非長久之計,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這裡所指「擅自」是指「未經許可」而言,並不是絕對」禁止設攤,花蓮縣政府是有權把「擅自」設法變為「許可」。
 
 放眼天下,台灣是攤販林立的世界,有多少處是「政府核准」的合法攤販區?就以花蓮市來說,各傳統市場的街道兩旁,那一天沒有攤販擺攤?六期重劃區豎立的「禁止設攤」標誌在入口處,每周、六日就如同趕集地熱鬧,但攤販們自愛,中午離去時,沒有留下髒亂垃圾。
 
  七星潭的攤販之以被詬病,主要缺乏管理,雜亂不堪,遺留下的廢棄物,遊客有之、若干攤商有之,但帳都算在攤販頭上,攤商本身若不自覺,天天造成髒亂,花蓮縣政府不取締都難,所以在不破壞七星之美的前提下,建議花蓮縣政府考慮規劃出「設攤專區」有效管理攤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