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第19條及第24條「限期辦理」相關作業
活動地點:秀林國中、和平國小
依據環境教育法,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並於翌年1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可處罰鍰,並命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