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事業廢棄物之亂 五年增869件非法棄置 僅8%完成清除
資料來源: https://e-info.org.tw/node/226210
台灣產業發展蓬勃,事業廢棄物也成為環境問題,光是2019年就產生事業廢棄物高達1984萬噸,是一般廢棄物的兩倍,其中高達84%以「再利用」處理,卻不時傳出違法棄置在農地、魚塭的狀況,污染環境、增加社會成本。
立委陳椒華今(10日)舉行「事業廢棄物管理失控如何補破網公聽會」指出,過去五年來環保署查處的非法棄置場址高達869件,平均兩天發生一件,「其中約只有8%完成清除,剩下92%的廢棄物都仍堆在原地。」他要求,環保署與經濟部應盡快啟動《廢清法》修法,落實查核監督機制,避免事業廢棄物管理持續失控。
上週五(7日),橋頭地檢署破獲一跨縣市非法棄置廢棄物不法集團,嫌犯將事業廢棄物惡意掩埋在台南、高雄、屏東等多處的河川地或承租土地,檢方已將涉案的高姓主嫌等11人傳訊到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其犯行已逾一年,部分地區廢污泥近5公尺深,恐嚴重污染土壤,環保署初估清除處理廢棄物及整治土壤, 所需費用高達15億元。
陳椒華表示,近年來這類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層出不窮,遍布全台各地,「許多事業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循環到農地與魚塭。」他強調,五年來被查到的非法棄置場址就高達869件,再加上沒被查到的黑數,實際上的污染狀況應該更嚴重。
年產將近2000萬噸的事業廢棄物84%進入再利用體系,16%則以掩埋或焚燒的方式處理,也排擠到公營焚化爐的垃圾處理量能,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長蔡志宏就說,許多老舊焚化爐為了處理事業廢棄物,減收生活廢棄物,導致不少地方又要新建焚化爐。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則指出,非法棄置案件頻傳、清理比例偏低,都再再反映出環保機關在事業廢棄物管理經費與機制的不足,須儘速修法補強。
謝和霖說,依照《廢清法》71條規定,縣市政府查獲非法棄置場址,如果找不到污染行為人,也無法課責地主時,就只能任其棄置風吹雨打,即便找得到人負責,也只能限期清理,「若屆期不清理時,才會扣押其財產並代為清理,但此時清理責任人往往早已脫產,於是經費窘迫的地方環保局也無力代為清理,導致廢棄物就持續棄置在土地上。」
對此,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大隊長施勝鈞坦言,清除處理的比例確實偏低,原因除了涉及刑事案件的場址經常需要確保證據,也可能是找不到法定的污染行為人、清除義務人,或者是沒有扣押到財產等三種狀況,「清除一個污染場址動輒數千萬甚至上億元,不太可能用納稅人的預算來支付清除處理費用。」
施勝鈞說,政府的預算有限,目前只能針對高污染風險的非法棄置場址來優先處理,其他案場若無擴大污染,只能先讓其保持穩定狀態。他表示,環保署近年積極跟檢警單位合作,希望在查獲類似案例時,同時扣押相關財產,以防後續脫產問題,若污染案件涉及大公司,也會積極要求涉案企業負擔清除處理的費用,「像是去年卜蜂的污泥案,能在一年左右清除完畢,算是很快的速度。」
施勝鈞認為,非法棄置後的末端清除勞民傷財,最主要的問題還是現階段事業廢棄物的處理量能嚴重不足,導致廢棄物四處流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建立事業廢棄物去化管道。
「同時強化辦理檢、警、環查緝平臺,嚴查重懲違法業者,未來也要修《廢清法》強化源頭管理。」
目前事業廢棄物中有近九成來自工業部門,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楊伯耕表示,過去三年工業污泥平均年產生量約262萬噸,其中約有64%以「再利用」去化為主,也有訂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事業廢棄物若依管理辦法再利用,不用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但再利用機構應依《廢清法》 規定,經環保機關核准後運作。
楊伯耕說,經濟部考量到國內各產業製造狀況不同,產生的廢棄物會隨著產量而增減,因此並沒有訂定一個減量的目標,「但是我們也持續與各企業溝通,輔導他們透過循環經濟的理念,提高事業廢棄物資源化的比例,藉此達到源頭減量。」
謝和霖則建議,環保署應該比照資源回收,建立「辦好事、再拿錢」的廢棄物處理機制,「廢棄物製造端先繳一筆保證金到廢棄物管理基金,妥善清理完畢後,處理機構才能拿到處理費,解決管理機制的漏洞,同時建立第三方稽核機制,嚴格控管流向及清除處理情形。」
對此,環保署廢管處簡任視察許智倫表示,若要增設廢棄物管理基金,須檢視目前《廢清法》是否有相關法源依據,且目前已經有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也需要釐清基金間的用途是否有所重疊,會帶回署裡再做研議。
此外,謝和霖認為,許多非法棄置案件,先污染農地後,再透過變更地目將該土地變為非農業用地,導致乾淨的農地遭到蠶食鯨吞。他說,農委會應建立嚴格的把關與懲處機制,要求地方政府一旦發現隨意回填農地的行為,應立即阻止,並要求恢復原狀,同時予以罰款,「農委會也應設定更嚴格的對於農業用地變更原則,落實農地農用。」
最後,陳椒華綜合民間團體意見,提出高達20項結論,要求環保署一個月內盤點相關法規,阻絕「假再利用之名,行非法棄置之實。」他說,應再次修正《廢清法》,設置「廢棄物管理基金」,讓各級環保機關有經費進行非法棄置場址的清理,也要授權主管機關發現非法棄置場址時,即得對污染行為人進行財產假扣押,以便日後主管機關有經費代為執行清理責任,擺脫非法棄置場址一直無法清理完畢的窘境。
此外,廢棄物處理管理權責仍屬地方政府,但地方環保單位受限於人力,難以完善管理,陳椒華也建議,對於地方政府怠惰不執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督促,一次督導不成即應代為執法,避免環保犯罪氾濫。並請工業局在8月12日前提供目前營運中的再利用處理機構家數、查核次數及查核情形,兩星期後將再召開協調會討論修訂管理查核細則。
台灣產業發展蓬勃,事業廢棄物也成為環境問題,光是2019年就產生事業廢棄物高達1984萬噸,是一般廢棄物的兩倍,其中高達84%以「再利用」處理,卻不時傳出違法棄置在農地、魚塭的狀況,污染環境、增加社會成本。
立委陳椒華今(10日)舉行「事業廢棄物管理失控如何補破網公聽會」指出,過去五年來環保署查處的非法棄置場址高達869件,平均兩天發生一件,「其中約只有8%完成清除,剩下92%的廢棄物都仍堆在原地。」他要求,環保署與經濟部應盡快啟動《廢清法》修法,落實查核監督機制,避免事業廢棄物管理持續失控。
上週五(7日),橋頭地檢署破獲一跨縣市非法棄置廢棄物不法集團,嫌犯將事業廢棄物惡意掩埋在台南、高雄、屏東等多處的河川地或承租土地,檢方已將涉案的高姓主嫌等11人傳訊到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其犯行已逾一年,部分地區廢污泥近5公尺深,恐嚴重污染土壤,環保署初估清除處理廢棄物及整治土壤, 所需費用高達15億元。
陳椒華表示,近年來這類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層出不窮,遍布全台各地,「許多事業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循環到農地與魚塭。」他強調,五年來被查到的非法棄置場址就高達869件,再加上沒被查到的黑數,實際上的污染狀況應該更嚴重。
年產將近2000萬噸的事業廢棄物84%進入再利用體系,16%則以掩埋或焚燒的方式處理,也排擠到公營焚化爐的垃圾處理量能,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長蔡志宏就說,許多老舊焚化爐為了處理事業廢棄物,減收生活廢棄物,導致不少地方又要新建焚化爐。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則指出,非法棄置案件頻傳、清理比例偏低,都再再反映出環保機關在事業廢棄物管理經費與機制的不足,須儘速修法補強。
謝和霖說,依照《廢清法》71條規定,縣市政府查獲非法棄置場址,如果找不到污染行為人,也無法課責地主時,就只能任其棄置風吹雨打,即便找得到人負責,也只能限期清理,「若屆期不清理時,才會扣押其財產並代為清理,但此時清理責任人往往早已脫產,於是經費窘迫的地方環保局也無力代為清理,導致廢棄物就持續棄置在土地上。」
對此,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大隊長施勝鈞坦言,清除處理的比例確實偏低,原因除了涉及刑事案件的場址經常需要確保證據,也可能是找不到法定的污染行為人、清除義務人,或者是沒有扣押到財產等三種狀況,「清除一個污染場址動輒數千萬甚至上億元,不太可能用納稅人的預算來支付清除處理費用。」
施勝鈞說,政府的預算有限,目前只能針對高污染風險的非法棄置場址來優先處理,其他案場若無擴大污染,只能先讓其保持穩定狀態。他表示,環保署近年積極跟檢警單位合作,希望在查獲類似案例時,同時扣押相關財產,以防後續脫產問題,若污染案件涉及大公司,也會積極要求涉案企業負擔清除處理的費用,「像是去年卜蜂的污泥案,能在一年左右清除完畢,算是很快的速度。」
施勝鈞認為,非法棄置後的末端清除勞民傷財,最主要的問題還是現階段事業廢棄物的處理量能嚴重不足,導致廢棄物四處流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建立事業廢棄物去化管道。
「同時強化辦理檢、警、環查緝平臺,嚴查重懲違法業者,未來也要修《廢清法》強化源頭管理。」
目前事業廢棄物中有近九成來自工業部門,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楊伯耕表示,過去三年工業污泥平均年產生量約262萬噸,其中約有64%以「再利用」去化為主,也有訂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事業廢棄物若依管理辦法再利用,不用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但再利用機構應依《廢清法》 規定,經環保機關核准後運作。
楊伯耕說,經濟部考量到國內各產業製造狀況不同,產生的廢棄物會隨著產量而增減,因此並沒有訂定一個減量的目標,「但是我們也持續與各企業溝通,輔導他們透過循環經濟的理念,提高事業廢棄物資源化的比例,藉此達到源頭減量。」
謝和霖則建議,環保署應該比照資源回收,建立「辦好事、再拿錢」的廢棄物處理機制,「廢棄物製造端先繳一筆保證金到廢棄物管理基金,妥善清理完畢後,處理機構才能拿到處理費,解決管理機制的漏洞,同時建立第三方稽核機制,嚴格控管流向及清除處理情形。」
對此,環保署廢管處簡任視察許智倫表示,若要增設廢棄物管理基金,須檢視目前《廢清法》是否有相關法源依據,且目前已經有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也需要釐清基金間的用途是否有所重疊,會帶回署裡再做研議。
此外,謝和霖認為,許多非法棄置案件,先污染農地後,再透過變更地目將該土地變為非農業用地,導致乾淨的農地遭到蠶食鯨吞。他說,農委會應建立嚴格的把關與懲處機制,要求地方政府一旦發現隨意回填農地的行為,應立即阻止,並要求恢復原狀,同時予以罰款,「農委會也應設定更嚴格的對於農業用地變更原則,落實農地農用。」
最後,陳椒華綜合民間團體意見,提出高達20項結論,要求環保署一個月內盤點相關法規,阻絕「假再利用之名,行非法棄置之實。」他說,應再次修正《廢清法》,設置「廢棄物管理基金」,讓各級環保機關有經費進行非法棄置場址的清理,也要授權主管機關發現非法棄置場址時,即得對污染行為人進行財產假扣押,以便日後主管機關有經費代為執行清理責任,擺脫非法棄置場址一直無法清理完畢的窘境。
此外,廢棄物處理管理權責仍屬地方政府,但地方環保單位受限於人力,難以完善管理,陳椒華也建議,對於地方政府怠惰不執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督促,一次督導不成即應代為執法,避免環保犯罪氾濫。並請工業局在8月12日前提供目前營運中的再利用處理機構家數、查核次數及查核情形,兩星期後將再召開協調會討論修訂管理查核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