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與國科會昨(8)日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第18條規定,提出本土性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就是以科學為本態度作為推動中央與地方協力減緩氣候變遷衝擊的具體行動。環境部說,由於未來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此份科學報告係參照2021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IPCC)所提從全球低排放(SSP1-2.6,是指全球試圖達成永續目標但進展緩慢的排放情境)到全球極高排放(SSP5-8.5,係指幾乎沒有氣候政策的排放情境)等多種情境進行模擬評估,惟今日部分媒體摘錄報告中全球均不減碳情境下之極端內容,僅強調世紀末臺灣夏天恐達7個月、幾乎無冬天存在及逾36度高溫75天等情形,恐誤解科學報告的精神及全貌。
環境部強調,我國基於地球村成員責任,除已將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各部會更擬定12項具體關鍵策略推動減碳。面對氣候變遷所衍生未來可能衝擊,行政院在去(112)年10月4日核定由16個部會跨域整合所提第三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以具體行動提升我國調適量能。
環境部說,第三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係以在設定固定暖化情境下,建立調適推動架構及跨域整合平台,以自然及科學為本精神融入各工作項目中;並從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岸及海洋、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與能力建構等7大領域著手,全面性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同時維護國家永續發展。
環境部表示,依據氣候法除中央部會須推動國家調適工作,另依該法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亦應依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發展因地制宜、由下而上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本期地方調適執行方案須於今年10月完成訂修。
氣候變遷是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的議題,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必須共同合作,同時各級政府應依據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在科學基礎上,規劃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並由政府與國民共同關注、長期投入,透過公私協力,才能提升臺灣社會整體調適能力。
本文轉載自 環境部新聞專區 以科學為本跨域整合,具體行動降低變遷衝擊 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