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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更生日報)煙火爆竹噪音空污 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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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邀集宮廟及業者座談 對於施放地區、時間及種類都有規範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長久困擾的煙火爆竹引發的妨害安寧噪音問題,以及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污染問題,將有重大改善政策,花蓮縣消防局為管理煙火爆竹施放延伸的公安、噪音、空污問題,十三日邀請縣府相關局、宮廟、業者等相關人員召開座談協調會,初步達成「研議統一禁止燃放時間」、「加強取締販售違法產品」、「嚴格執行取締違反法規燃放及設攤」、「訂定節慶日期」等。


違反規定 最高處15萬元罰鍰  


如有違反花蓮縣政府所定自治法規,有關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或施放人員資格之規定。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廿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座談協調會中,對於燃放時間,區分為「平時」、「年節、特殊節慶、縣府公告」兩種,在平時,禁止燃放時間,依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是每日上午六時前及晚間十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

 但環保署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環境音量標準」,夜間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與「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所定的晚上十時後到翌日上午六時前,兩種管制時間扞挌衝突,環保局將再研究統一禁燃放時間。


明確定義年節及特殊節慶  


「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除了平時的管制,另有「年節、特殊節慶不此限」的但書,不過,對於「年節、特殊節慶」之時間定義,並無明確,會中初步達成為春節為農曆除夕到年初五、農曆一月九日天公生、農曆一月十五日元宵節、農曆五月五日端午節、農曆七月十五日中元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中秋節、國曆四月五日清明節、國曆十月十日國慶日、國曆十月廿五日台灣光復節、國曆十二月卅一日跨年到元旦。


除年節、特殊節慶 平時須依管制時間內燃放  


參與座談的宮廟代表,提出有些宮廟活動,安排在晚上十一時到凌晨一時的「子時」辦理,燃放鞭炮是否不在禁止之列問題,決議論是除年節、特殊節慶外,平時都須依管制時間內燃放,沒有例外放寬。對於未來大量燃放鞭炮後產生PM2.5的空污問題,將有重大改善。  

至於在空曠地區燃放問題,例如太平洋公園、七星潭,決定將在空曠區設立告示牌,告知禁止事項,並在年節前後禁放時間,由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消防、花蓮縣環保局組成聯合稽查小組,至空曠地區加強取締違規攤販及燃放民眾。   消防局說,過去年節過後,在太平洋公園及其附近還有許多人燃放的問題,未來都會在年節過後禁燃時間內,組成稽查小組,前往稽查違反法規的攤販、業者,並依法處罰,落實法規執行面。  

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縣府申請許可者,得依許可內容施放之。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日七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縣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至於業者販售問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明文規定,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如有違反可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輸入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及申請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後,始得供國內販賣。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消防表示,未來都會依法加強稽查,以預防災害發生,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