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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新聞中的法律/再生能源制度 須接軌國際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888664聯合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其中部分被歸類為用電大戶的產業,有義務採購綠電憑證(再生能源憑證REC),產業在綠電方面有雙重壓力,一個是綠色供應鏈要求生產線綠化或零碳排成長,另一個則是來自法規的壓力。

台灣在綠能制度設計的台灣再生能源憑證(T-REC),與國際上運作的REC有所差異,就制度成因來看,REC與躉購制度補貼本來是相輔相成,但也有學者認為兩者不相容。過去我國採用「再生能源配比」制度(RPS),後來才改採德國的躉購制度(FIT),而我國本次修法,則是著眼於綠能供應端。

自從京都議定書制定後,開始有了溫室氣體的監督機制,早期實行再生能源憑證(REC)者都是自願的,國家並未給予義務,發出綠電憑證後,也有減碳的效果,且若將REC作為己用,供應鏈還可向Apple等廠商證明他們支持綠電。

剛開始我國推動綠能時還沒有REC,台灣最早開始的REC是台電所發,並且賣給台積電、友達、台達電等廠商,此制度起初是若發綠電政府就藉由躉購制度來補貼成本,若不發綠電就購買REC;但如今的方向又變成要求需求端去向供給端買綠電憑證。

原本整套制度設計,是讓能源供應端透過躉購補貼、給予需求端減少碳排放的義務,以中和彼此成本,國際上一般架構是如此。

在國外REC是減碳的工具,需求端的企業若做不到減少碳排,就會買REC,否則就是要交易碳權;但在台灣,若用電大戶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購買綠電憑證而抵銷了義務,碳交易就沒了標的,碳交易制度就難推,如此碳權與REC可能會出現競爭關係,會是很大困擾。

我國與其他國家不同的地方,是我國將強制或自願減碳的工具,以及強制或自願再生能源發展的工具、供給端、需求端等,都放在同一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內,如此造成台灣實際上幾乎沒有REC可買,多是自願、小規模的發電,也因此台積電在國內買不到而跑去海外購買。

台灣很強調T-REC,但與全球推動、流通的REC是否符合,很容易讓國際企業混淆,如Apple可以在國際上四處購買、推動,只需符合國際REC標準即可,但之前Google、Apple來台時很多疑惑,不知T-REC與REC是否通用,後來是經由政府努力才說服。

如今若要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推動REC,但條例將很多相輔相成甚至相斥的東西都放在一起,會變得很難推動,後續是否要推動碳稅、是否與國際相容、台灣業者能否購買國外REC來抵換國內T-REC,都會出現重要問題,因為國際上都是從減碳開始發展下來。

(本文由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范建得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